第4條(乙方義務)乙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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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乙方應當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,按照甲方的要求,對有關條款予以說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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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的手續,應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項證件,如有遺失或毀損,應立即主動補辦,承擔補辦手續費,并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直接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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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按合同約定無領隊或全陪的旅游團隊,乙方應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體接洽辦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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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非乙方原因,導致甲方在旅游期間搭乘飛機、輪船、火車、長途汽車、地鐵、索道、纜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時受到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,乙方應協助甲方向上列經營者索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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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乙方應當按照《團隊運行計劃表》(旅游行程表)安排甲方購物,不得強制甲方購物,不得與商品經營者串通欺詐甲方購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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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、乙方應當提醒甲方出游時攜帶 有效身份證或戶口簿(小孩) 等證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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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甲方違約責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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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條(甲方退團)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動開始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,但應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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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)在約定旅游開始前第5日(不含第5日)以前通知到的,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1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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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)在約定旅游開始前第5日至第4日以前通知到的,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2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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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)在約定旅游開始前第3日至第2日以前通知到的,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3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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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)在約定旅游開始前第1日通知到的,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5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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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)在約定旅游開始日或開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到的,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10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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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條(延誤出行)甲方未準時到達約定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團的,視為甲方解除合同,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5條第5項的約定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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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條(中途退團)甲方在旅程中未經乙方同意自行離團不歸的,視為單方解除合同,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游費用。如給乙方造成損失,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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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乙方違約責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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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條(乙方取消)除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情形外,如因乙方原因,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動不能成行而取消的,乙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,退還甲方已交旅游費用,并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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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)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(不含第5日)以前通知到的,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1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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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)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至第4日通知到的,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2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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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)在旅游開始前第3日至第2日以前通知到的,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3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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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)在旅游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,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5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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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)在旅游開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,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10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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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條(旅游行程延誤)因乙方原因(因飛機、火車、輪船晚點造成旅游行程延誤除外)造成約定出發時間被延誤2小時以上,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終止旅游的,乙方應退還未完成的旅程費用并支付旅游費用5%的違約金。雙方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,乙方應承擔甲方因延誤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費用,并支付旅游費用5%的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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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條(棄團)乙方在旅程中棄置甲方的,應當承擔棄置期間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費用,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并支付旅游費用30%的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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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條(擅自轉、并團)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,將甲方轉給其他旅行社出團的,按總團款的20%向甲方支付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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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條(運行計劃不規范)乙方未在約定出發日一天前將填寫完整的《團隊運行計劃表》(旅游行程表)提交甲方,或提交的《團隊運行計劃表》(旅游行程表)內容與本合同第一條約定不符的,甲方有權解除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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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3條(壓縮游覽時間)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在某一景點約定游覽時間被壓縮一小時以上,乙方應按減少游覽時間占該景點約定游覽時間的比例,退還甲方該景點相應比例的游覽費用(含該景點門票費、實際交納的觀光車和纜車索道費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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